5月25日,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出台,继续通过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为企业减负。
通知规定,2010年1月至6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009年4月份人均缴费基数下调20%执行;7月至12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2010年6月份全体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下调20%申报;若企业职工工资低于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20%申报。
通知要求,2010年1月至12月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此外,在阶段性调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
2010年1月至12月继续实施社保补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实施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1%失业保险缴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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