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出了。
通知中确定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调整。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用5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位。其中第一年月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逐步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局会财政局研究确定。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精神,落实对持有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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