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贷款条件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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