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省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五年来的实施经验,会议审议决定修订。与原相比,新有三点变化。
变化1 明确了“在职职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畴,新将该条款修改为“在职职工是机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
变化2修改了非公企业缴存时间
新修改了关于非公企业的开户和缴存时间问题,提出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新设单位的缴存登记时间和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起始时间。“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变化3确定了缴存比例程序
新修改了关于单位确定缴存比例的程序问题。新提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