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草案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草案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修正草案解释称,明确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主体,将现行条例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改为“火灾高危单位”,这将大大缩减投保范围。据不完全统计,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约7万多家,而根据拟出台的重庆市政府规章划定的范围,火灾高危单位仅有1285家,仅占公众聚集场所总量的2%。
修正草案对消防产品使用监督作出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草案还细化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