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生育保险费用的补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双方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其二是“基金式”,这是社会保险方式,即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
“分担式”方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较之过去由女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担生育费用有了很大进步,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其互济的范围以及均衡负担的范围都比较窄,调剂功能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不利于和其他保险项目在方法上衔接。
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实行生育保险基金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方式。过去实行“分担式”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转向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