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0天产假中,一般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15天,产后75天。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过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但如果产妇遇到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可以按规定增加产假。
有的女职工提出可否将部分产假留待以后用或者提前用,按规定一般是不允许的,但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女职工,如教师、科技人员等产假正值假期的,可否将工作假与产假合并计算,以延长休假时间,则需要根据本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可按照职工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间放长假(企业可根据实行情况决定期限,少则一年,多则3—5年),所在企业对其负有一定义务。按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女职工请假期间,可发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在这阶段,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女职工本人意愿,实行半日工作制、弹性工作制等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既解决了女职工本身的困难,又有利于企业正常安排劳动力,提高在岗职工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在托儿费用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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