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国家就生育保险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①政务院1953年1月2日修改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其中规定生育假为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②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对生育待遇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③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育假作了规定。
④1982年3月27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时的待遇规定》,其中对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领取疾病救济等待遇作了具体的规定。
⑤1986年5月30日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对女职工孕期、产后、哺乳期保健作了规定。
⑥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生育待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废止了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待遇规定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
⑦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⑧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发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和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
⑨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对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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