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可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目前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三种:
对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例的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对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发给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决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以及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按原企业规定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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