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意外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意外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表现为意外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变化。例如,财产意外险合同中意外险标的的价值、数量、存放地点、危险程度、意外险期限等发生变化;人身意外险合同中被意外险人职业、意外险金额、缴费方法等发生变化。意外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变更意外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
1.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变更意外险合同的内容例如,增加或减少意外险金额,延长或缩短意外险期限,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意外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意外险人的主观意志。
2.投保人根据客观情况提出变更意外险合同的内容在意外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某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意外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意外险人。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意外险合同的内容,不是取决于投保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意外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关于变更意外险合同的法定程序,经投保人和意外险人协商同意,由意外险人在原意外险单或者其他意外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关于变更意外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我国的《意外险法》第20条规定,须采取书面形式。意外险合同变更的书面形式有:
(1)意外险人在意外险单或者其他意外险凭证上批注;
(2)意外险人在原意外险单或者其他意外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3)投保人与意外险人订立变更意外险合同的书面协议。其中批单是变更意外险合同最常见的书面形式,须载明变更的条款内容,由意外险人签章后附贴于原始意外险单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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