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经纪人的介绍
根据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经纪又称居间。可分为“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前者仅报告订约机会。后者则促使双方订约。居间是合同中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的通称--经纪人。意外险经纪人属于从事媒介居间的经纪人。各国对意外险经纪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如美国有些州将为两家以上意外险人代理意外险业务的人称为意外险经纪人。一般来说。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代表投保人与意外险人洽谈并订立意外险合同的人。意外险经纪人可以是公司法人。如意外险经纪公司。也可以是个人。意外险经纪人的佣金一般由意外险公司支付。可见。意外险经纪人有着特殊的市场地位--代表投保方的利益签订合同。而向意外险人收取佣金。
意外险经纪人处于特殊的中介入地位。其市场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们代表投保人利益进入意外险市场。为投保人选择适宜的险种、公平的费率。并提供索赔等相关服务;另一方面。他们又需要充分了解意外险人。并依附于意外险人。因为其佣金是由意外险人支付的。这两方面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其结果是有利于投保方还是有利于意外险人。完全取决于经纪人的行为取向。若意外险经纪人遵守职业道德。以争取投保人的合理权益为己任。在为投保人设计最合适的投保方案时。不仅可使投保人少花钱。获取更多的意外险保障。同时也可以开拓和完善意外险险种。帮助意外险公司扩大服务领域。使意外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获得满意的服务。若意外险经纪人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欺骗投保人或意外险人时。必然损害投保人、意外险公司的利益。这种独特的身份使其在市场中的行为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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