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之职业病的确定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发布卫防字第82号文。规定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该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意外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保险知识之职业病患者享受的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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