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合同成立后,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履行合同或不履行。但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时,为避免继续履行合同给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允许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继续享有或承担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效力提前终止。
1.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一旦该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裁决解除是指依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致使保险合同解除。通常合同签订以后除当事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外,常常出现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产生解除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争议事实作出裁决,裁决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合同依裁决解除。一般情况下,裁决保险合同解除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第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第二,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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