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口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不熟悉,因而不明确哪些是保险责任、哪些是责任免除等问题。故保险人有义务进行说明并解答有关问题,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需要特别加以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及时签单义务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作为书面合同的证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密义务
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中,投保人应保险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其经济状况、个人隐私等事实。在再保险合同订立中,再保险分出人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应如实告知其自负责任的原保险的有关情况等事实。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入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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