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制度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发挥制度的经济价值功能,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开发保险需求。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是通过“保险交换”行为完成。保险中介制度通过制定保险中介人行为规则,提高保险中介效率,节约保险交易成本,从而增加保险人供给能力。同时,保险中介制度通过规定保险中介人的准人条件,即资格限制,保证保险中介人的业务素质,发挥中介人特有的专长和技术优势,有针对性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领域发展,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开发潜在的保险需求。
保险中介制度进行保险资源的配置,发挥经济价值功能。保险中介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有效地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结构的合理调整,促使保险公司致力于保险险种的开发,加强保险管理。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行展业宣传,最大限度地开发保险需求。保险经纪人利用其专业技术,向投保人推荐服务质量上乘、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保护客户利益,帮助投保人作出正确的购买选择。保险公证人以真正的中立人身份协调保险买卖双方的矛盾,保护双方的利益。保险市场的各类行为主体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发挥作用,保险市场的各种资源得到高效的利用,并朝着“帕累托最优”方向改进。
但在我国目前保险中介市场中,个人兼代理人快速超常发展,专业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发展相对迟缓,与市场要求不相适应。保险中介资源的配置,出现了结构上的失衡。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快保险中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高保险中介市场配置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保险中介制度的经济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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