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约束功能是指通过保险中介制度规则,激励保险中介人不断进行自我发展,自我规范,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就保险中介制度而言,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其激励收益大于激励成本。在代理、经纪以及公估活动中,当事人业绩与报酬有直接的联系。从实证角度分析,我国保险深度、密度不断提高与中介活动分不开,而中介活动大力展开与这一显性激励机制有直接关系。但是由于目前的激励机制仍未深入到隐性激励层次,仍无法从根本上减少保险中介人道德风险的隐患。
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立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及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方面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现行制度对于限制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及“寻租”活动等),尚未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反映了我国保险制度,尤其是保险中介制度在监督实施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
保险中介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买方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卖方是指保险供给企业,及保险公司。中间人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证人。保险中介人是市场的重要纽带,完善保险巾介制度无疑对推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实现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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