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理算规则和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货物的分摊价值,按照货物的到岸价格计算,后一规则还明确“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发票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大可能产生分摊数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的担保函不必再分甲式、乙式,都签发无限制担保函。
出具共同海损分摊担保函的手续如下:
(1)进口:船抵卸货港时,由港口保险公司签发担保函,保函正本由外轮代理公司转船长收执,副本寄理算人,有关货物情况可向港口外运公司了解。
(2)出口:当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可根据情况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卸货港理赔代理人签发担保函。保函正本寄船东或卸货港船代理,副本寄理算人。
一条出口船上装有同一保险公司几个分支公司承保的货物,又涉及几个卸货港的船代理,如由各个公司分别出具担保,会影响及时提货,可由该保险总公司或主要承保的分支公司汇集其他各承保公司一并出具担保函给船东,并电告船东转知各卸货港船代理,凭该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放货,随后由保险公司将共损担保函和货物价值单补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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