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不同的险种和案情而定,一般需要经过登记立案、现场勘察、核定损失、审定责任、赔付、损余处理和代位追偿等过程。以下就保险理赔的登记立案基本程序加以详细说明。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并提供索赔必需的各种单证。 损失通知可采用电话(传真)报案、上门报案和经纪人报案三种形式。及时通知损失可以使保险公司立即开展损失调查,避免因延误时间造成调查的困难,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因素的产生,以便保险公司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蔓延和损失的加重。损失通知根据险种不同,通常都有时限要求。如果被保险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内未通知保险人,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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