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共同海损损失补偿 货物遭受共同海损牺牲会引起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到付运费的损失,这种运费同样作为共同海损可得到补偿。其补偿金额应是由于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船主实际损失的运费收入总额,按运费损失金额减去因货物损失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来计算。因为货物的补偿金额是按其到岸价格计算,若货物的到岸价格中已包括了货方承担风险的运费在内,那么在计算货物的补偿金额时就不再单独计算运费的补偿金额。但是当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到付运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时,则应单独计算运费的补偿金额。
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补偿,应以由于共同海损行为引起承运人实际减少的运费收入为准。如果货物在航程中被抛弃,承运人在避难港又揽载补装了其他货物,收取一笔新运费并安全抵达目的港,那么应将收取的补载净运费(即扣除了为赚取这笔新运费在目的港应支付的费用)从上述补偿金额中扣除。一旦这笔补载运费净收入达到或超过上述补偿金额,也就不再有运费补偿的问题了。
如果船舶因遭受共同海损而致损坏,以致不能完成航程和交货,因此而造成的运费损失也应列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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