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社会保险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颁布社会保险法规强制实施。而保险则是依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都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2.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强制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保险。而商业性人身保险则必须贯彻自愿原则,并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3.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
原则,因为保险方是政府,为体现政府职责,不管被保险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而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因合同双方是契约关系,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等,被保险人交费越多,赔偿和给付的标准就越高;反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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