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予以赔付。”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不受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船舶损失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受措施是否取得成效的限制,即便施救无效,只要支出的施救费用合理,保险人就应该在一个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被保险船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而出现不足额保险,对施救费用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
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是一种特别费用。我国《海商法》第240条规定,特别费用、施救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的赔偿加在一起受一个保险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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