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按保险的要求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陈述不得遗漏、隐瞒或欺诈。告知的可以是关于一项事实,或关于一项希望或相信发生的事实,这种告知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人了解标的物的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 (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客观或被保险人的主观原因致使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须及时告知保险人。根据英国判例法规定,这种增加的风险须是长久和惯常的,对于暂时增加的风险,一般可不告知,保险人如有被告知暂时风险的希望,须用明示条款写明。保险人可以根据告知风险增加程度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或增加保险费。如船舶保险中,船舶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将使风险增加,投保人如不及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如实上报所受损失,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如被保险人虚报损失,或者涂改、伪造单证等,保险人有权拒赔或减少赔款数额,已赔付的款项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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