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之错误与遗漏条款 再保险合同中普遍订有错误与遗漏条款,规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不能因为一方在工作中发生了错误、遗漏或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只要发生的错误、遗漏或延迟不是故意过失造成的,就不影响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发生错误与遗漏的一般情形有:应纳入分保合同的业务而未办理分出;应予登记而未登记的业务或登记错误;赔款发生后应通知而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等。但是,错误、遗漏与疏忽一经发现,分出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规定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分出公司避免由于偶然的错误和遗漏而导致对其十分不利的后果,同时对分出公司非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错误、遗漏或延迟给予弥补的机会,以利于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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