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有如下主要区别: 1.费率厘定的不同。在其他财产险中,概率论是其得以经营的数理基础,其基本定律之一是大数法则。确立费率时以保额损失率为依据,根据以往若干年的损失统计资料,利用大数法则进行计算,以确定未来年度的保险收费标准。由于其承担的风险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它们的发生往往具有稳定的重复规律,因而可以合理、科学地厘定未来的费率。而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信息在厘定费率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短期综合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即将公司若干年内各种致损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其重复发生的比率,但信用风险中包括了很多的人为因素,往往受社会政治环境及进口商经营情况和经营作用的影响。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厘定费率时,除了考察保险机构以往的赔付记录外,还要考察出口商资信、规模和经营出口贸易的历史情况,以及买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外汇收支状况等,同时还应考虑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并在费率厘定后,还要根据新的情况经常调整,以便及时、准确地反映出风险的变化趋势,保险费率的合理和公平。 2.投保人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本国国民或本国企业,投保的业务一般应是在本国生产或制造产品的出口。 3.适用范围的不同。凡出口公司通过银行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等支付方式结汇的出口贸易均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先填写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同时向保险人申请国外买方的信用限额,并每月向保险人申报一次出口货物金额,以便保险人据此承担保险责任和收取保险费。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