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一般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而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却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规范之内,所以才可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存在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只有规定对各种责任事故中的致害人进行严厉处罚的法律原则,即从契约责任经过疏忽责任到绝对或严格责任原则,才会促使可能发生民事责任事故的有关各方自觉地参加到各种责任保险中去。事实上,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地区。它表明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与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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