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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保险受益人,要注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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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年来,保险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据报道,刘女士为自己购买了100000元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她的丈夫朱先生为她死亡的受益人。去年年初,两人因感情上的不和谐而离婚。6个月后

近年来,保险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据报道,刘女士为自己购买了100000元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她的丈夫朱先生为她死亡的受益人。去年年初,两人因感情上的不和谐而离婚。6个月后,刘小姐死于车祸。他的父母和朱先生都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说,刘女士在她一生中与朱先生分离了,这一政策应该由她的父母决定。遗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依然写着祝先生的名字,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赔付给后者。

因为《保险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如夫妻、父母、子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关系,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因此,当指定受益人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考虑到最合适的人选。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有必要及时变更受益人。以刘女士为例,如果她和朱先生离婚了,并办理了及时的手续,他们不会后悔父母。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变更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前才可申请,且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单上批注,变更才有效。

让我们来看看一个例子:解先生的单位被保险,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保险,被保险人是解先生,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卢女士。去年二月,解先生死于一起工业事故。卢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被告知赔偿金已由解先生的单位收到。原来,当时企业投保后,曾与保险公司签过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对此,鲁女士当然不认同,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最终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被认定无效,鲁女士获得了理赔。

对于该保险,我们还需要了解的就是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是解夫妇,但是情况还有不同的就是解先生作为投保人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附加协议,实际上改变了最终受益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通知后,应当对保险单进行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由于未经被保险人谢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也就不能侵占鲁女士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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