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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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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介绍:1995年11月2日,A夫妇每人各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

案情介绍:1995年11月2日,A夫妇每人各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A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A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A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A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A夫妇的父母,驳回A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了A夫妇的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A夫妇的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分析与结论1.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内部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投保人并不知晓,因此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该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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