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CCl982第五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意外保险人的受雇人。是指直接受被意外保险人指挥的人,不包括集装箱操作人员、托运代理人、码头装卸工人、船舶所有人、驳船操作人以及上述人员的受雇人。因为这些人员基本上是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受雇人,即受代理人指挥的人,他们的意见来自代理人本身,而非受雇于被意外保险人,因此他们对不适航、不适货的知情,并不构成意外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2)适航与适货的时间标准。船舶是否具备适航性或适货性是以每一航段开航前和开始时为判断标准。但判断被意外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不适航性或不适货是否知情,则是以货物装载时为判断标准。
(3)因不适航、不适货导致的共同海损。如果船舶或驳船因其不适航、不适货导致发生共同海损,而被意外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装货时知悉该不适航、不适货的事实,意外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因此而发生的共同海损分摊都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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