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监督体系中,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在保险业的监管过程中,中国保监会的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这三种审计的特点,依靠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保证监管质量。参与保险业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出具审计意见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法性。
参与保险业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判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其财务会计处理是否遵循了有关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第二,公允性。
参与保险业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判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期末的财务状况及整个会计核算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应当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从而促使保监会职能部门作出科学的判断或决策。
第三,一贯性。
参与保险业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判明,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实质上也就是合理地保证我国保监会职能部门使用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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