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的概念和性质
(一)受益人的概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受益权的性质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是被保险人,因此,无须再指定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死亡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才依法给付保险金,因此,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从自身需要出发而特有的规定。
2.受益权不是继承权
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是根据其所享有的受益权,而不是根据继承权从保险人那里作为遗产领取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所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更不能用此抵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投保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除外。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发生在保险事故前,往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随时因故撤回或变更他人为受益人而被取消。
4.受益权的行使要有特定的前提
受益权的行使必须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除另有约定外,其受益权将由此而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另行指定受益人。受益权不得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出现难以准确判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这种特殊情况时,习惯上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领取。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规定,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者,推定被保险人为后于受益人的死亡,并以此确定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是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来受领。
二、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种类
受益人在法律上并无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受益人。甚至在腹中的胎儿,只要不是死胎,也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人数也不受限制。
2.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予以指定。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前征得本人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我国《保险法》第62条指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第61条又指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还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的。
(二)受益人的变更
1.保留主义
它是指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要求同时声明保留其处分权。
2.直接主义
它是指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可以合同或遗嘱处分其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63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受益人的转让和撤销
1.受益权的转让
各国保险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在接受受益权后,可以将其转让他人,但事先必须经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保险合同中先就载明允许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受益权的撤销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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