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避免过度监管,某些人认为保险监管是万能的,从而任意干预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地决定自己的经营方针和发展策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保险公司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保险监管机构就不应该任意干预其经营行为。保险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失灵与市场失灵同样存在,不能认为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都可通过某种或某些监管手段得以纠正和解决,否则容易意外的内控与监管导致过度干预,扰乱市场信号,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保险业有效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要避免过度放松监管,某些人盲目崇拜市场机制的作用,抹煞政府监管的应有地位和积极作用。我国于2004年7月1日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这些人更倾向于能不监管就不监管、以免监管不当遭起诉,更容易导致过度放松监管,弱化保险监管功效,滋生市场恶性竞争,损害保险行业信誉,削弱行业竞争能力。事实上,保险监管应该努力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鼓励竞争,又规范竞争,.促使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权衡利润和风险。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