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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意外失业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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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用人单位缴纳意外失业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凡属意外失业保险费统筹范围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定时定额上缴意外失业保险费。在缴费前,先需进行核定,核定的内容包括:(1)提取

用人单位缴纳意外失业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
  凡属意外失业保险费统筹范围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定时定额上缴意外失业保险费。在缴费前,先需进行核定,核定的内容包括:
  (1)提取的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的意外失业保险费数额,应以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县)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2)提取的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意外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按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扣除招用农村劳动力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其当年应缴纳的意外失业保险费人数,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缴。
  (3)意外失业保险费的变更:每年全市(县)意外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第一,用人单位应缴意外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或月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核增或核减手续。
  第二,根据国家法律、法律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日起在规定的日内,持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减手续。
  第三,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日期待有关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增手续。
  第四,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按规定的日期,持有关批件、证明和《意外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调整手续。
  第五,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期限,办理意外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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