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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意外险应看清“猝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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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深圳一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9月24日,被保险人

深圳一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9月24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昨日,深圳保监局召集媒体见面会,会上披露了这一发生在深圳的典型案例,并提醒消费者,从2012年开始,深圳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明确“猝死”保与不保。
“猝死”保不保
应条款明确
意外险是销售面最广的保险产品,产、寿险公司均可销售意外险。但意外险在赔付中也屡屡出现争议。其实最核心的问题是保险有责任范畴。而这一责任范畴是通过条款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定下来的,与老百姓的常识往往有出入。比如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身故,就不是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猝死并非意外”。对此,许多消费者不能理解。昨日,深圳保监局对媒体明确,2012年开始深圳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明确“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因“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引起的条款纠纷。深圳保监局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应特别关注“猝死”条款,看清您所购买的意外险是否包括“猝死”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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