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
(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发[2008]15号)
二、工作机构
(一)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初审、申报、公示。
(二)经委:负责本部门人员、老知青、已享受121号生活补贴人员的初审、申报、公示。
(三)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初审、申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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