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一)项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秆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怎样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二)项关于“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秆在扑跦情况下的权益下受侵害:在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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