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丰琪律师指出,在签订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时,保险公司往往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等。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有关条款,尤其应注意免责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一旦有不同解释的词语,就要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明确。 对本案来说,弄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婴儿死胎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因此,无论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首先应当对造成死胎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果是因为意外伤害原因导致死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故意、流产、分娩等免责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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