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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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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随着二孩政策放开,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是有哪些证明是需要提供的呢?江苏省对2016年的生育保险做出了哪些调整?在医疗费用的结算上有哪些新的变化。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报

随着二孩政策放开,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是有哪些证明是需要提供的呢?江苏省对2016年的生育保险做出了哪些调整?在医疗费用的结算上有哪些新的变化。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6年江苏省生育医疗费用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

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标准

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职工分娩前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结算标准不得高于1000元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分娩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只需承担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外和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费用。

2、职工在市区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实时联网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结报。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政策实行限额结报,其中:3个月内流产合的限额标准为8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的限额标准为2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的限额标准为24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限额标准分别为200元和21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的限额标准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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