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罗某将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后罗某将汽车卖给徐某,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同年9月,徐某驾驶该车和另一辆车相撞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后,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罗某转让保险车辆事先未通知该公司,也未及时变更合同,因此拒绝理赔。 2014年9月,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罗某将已经投保的汽车卖给徐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也没有变更合同,保险公司没有向现有车主徐某理赔的义务。 12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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