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到2003年间,中央政府提出“三年搞活国有企业”,数以十万计的企业被“关停并转”,超过2818万名产业工人被要求下岗。其中大部分人因为年龄、知识、技术等各种原因再就业困难,生活陷入困境。这些生活在底层的困难下岗职工一度被媒体称为被遗忘的“失语阶层”。但是,即便这样,提前退休政策却并非下岗职工退休政策,并不适用于下岗职工。
2月16日,有网友给湖南省省长留言,对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等问题提出建议。网友留言介绍称,自己是2003年从粮食部门下岗的职工,“在这十年里所得的补偿费己全部缴了社保,目前已五十多岁了,身体越来越差,工作又越来越难找,又还要缴社保,要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等,生活艰苦。”网友希望为下岗职工“提交提前(4050)退休的提案,使我们的生活得到保障,这是我们广大下岗职工的心声。”
提前退休制度是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和身患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一种劳动保护措施,而不是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这一制度并与下岗职工退休政策没有太大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职工退休制度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参保职工达到提前退休的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到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013年两会期间,中石化老总傅成玉再度把这一问题抛出,呼吁尽快保障这些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他指出,当年中石化那些因为国企改革买断工龄下岗的30万老职工,现在很多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这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遗留问题。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情况发展向好,改革成本不应该由他们独自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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