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车辆保险时确定车辆价值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购车时的价格,二是按照当时车辆实际价值,三是双方商议价值。而超出被保险物品实际价值的保险其实是无效的。 但是由于大部分车主并不了解保险知识,同时保险公司在签约的时候不仅有意隐瞒这三种选择,反而提出由于所换部件都是新的,拒绝车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戴宏坤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很没有道理。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