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13年苏州最低工资标准,呼吁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关心职工生活,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归属感,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同时,呼吁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发展理念,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次调整范围包括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市人社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这些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苏州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苏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与江苏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1.5元调整为13元。由于苏州现有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江苏省一类地区50元,因此调整后的标准依然高出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50元。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是有利于提高我市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加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动报酬,进而助推“十二五”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顺利实现;二是有利于企业引进集聚更多技术型和创新型人才,加大企业研发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进而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速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三是有利于提升本地区劳动用工综合竞争力,更好地融入到长三角经济发达城市圈,进而有效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暑期的来临,一些大中专院校学生,特别是技术类的大中专学生,利用暑期到各企业实习。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月27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旨在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化建设,预计政府财政每年将新增投入约1.2亿元,力争使全市96%老年人享受到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据苏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对政府援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720元(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960元(48小时)的服务;对政府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60元(3小时)的服务。2013年养老援助、补助的服务价格按20元/小时计算,今后随着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根据规定符合政府援助补助条件的、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可向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村、社区或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初审并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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