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缴纳?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山西省国税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山西省小微企业税负,该省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了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有超过七成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山西省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小微企业成为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主要受益者。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山西省每月减免税收将达到2583.3万元,全年将多减免税收2.47亿元。按照13.67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来大致测算,若每户平均3人,全省有40余万人直接受益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辽宁省又有1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辽宁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按此测算,每年辽宁全省增值税将减少7亿元。此外,营业税起征点上调也惠及辽宁省纳税人12.4万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43%,年惠及税收额度7.3亿元,占全部个体营业税收入的35%。
根据目前数据统计,在不考虑个体户户数和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的情况下,2011年度重庆市原达起征点新标准执行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77617户,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97.39亿元,年应纳增值税额2.92亿元。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这2.92亿元将形成减收,占2011年个体经济总税收(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41.7%。调整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将由218263户增加到295880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90.8%,税收减免额也由2.17亿元增加到5.09亿元。至此重庆市九成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从而为其积累财富、改善生活,甚至扩大经营创造了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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