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伤害是指在学校的院落和学校范围内的所有地面上发生的非人为因素或虽有人为因素但属非故意的人体伤害事件。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该校范围内的所有室外地面;二是在人的意料之外的人体伤害。
近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与入学新生签订的《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中,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引发社会质疑,认为学校想借此逃避责任。一些长期从事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的相关人士表示,出台类似政策的学校并非“独此一家”,学校也有难言之隐。
有校长直言,现在感觉学校出了事故,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在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上,陷入了“哪个闹得凶就赔得多”的恶性循环。也有校长表示,医院有“医闹”,现在学校也有了“学闹”,学校甚至是以10倍以上的赔付在处理和平息事故。某学校曾经有两个谈恋爱的学生因情感纠纷而出现自杀事件,学校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已赔了20万元。
“在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是弱势的一方。”记者采访时,很多人表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总被认为是管理失职。一些不理解的家长则大吵大闹,学校为了顾及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教师为了自身安宁,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长沙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熊武林介绍,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之间直接协商,协商未果可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失败向法院起诉。“这3种处理方式,都有不足,比如,家长在孩子发生意外后,很难心平气和地处理问题,学校又无法答应这些过分的要求。而走司法程序成本又高,时间也很长。”
事实上,学校事故发生后责任最终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是学校与家长争论的焦点。
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
但在实施中,《办法》却存在许多尴尬,其一是这仅限于行政规章的层次,效力较低,难以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产生普遍的拘束力。其二是,该《办法》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来认定,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由它颁布这个《办法》来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学校、教师能够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上,家长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所拥有数百名、上千名学生的学校,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没有公正的第三方机构,经常会出现剑拔弩张的局面。”兰朝红专门提了一条意见,就是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仲裁工作,公平、公正地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纠纷,维护校园的安宁。
当然,对于学校来说,不少受访者认为,学校要尽到学生在校的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作为校方领导,还应加强法制知识学习,依靠法律武器,使学校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积极参与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减轻学校的经济理赔责任。
2013年秋季开始,北京市由政府部门出资700万元,为公办中小学投保无过失责任险,以减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体育锻炼和实践活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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