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官网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版。
6月1日,距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发布仅相隔2个月时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版来了!
1. 重疾使用规范修订版相较于之前有哪些改变?
第二版相较于第一版主要改变只有一处,那就是轻症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由规范修订版中的不高于20%上调至30%,其他没有改变,相对于老版的重疾规范改变如下:
第一,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
法定必保病种,由原来的25种重疾,扩展至28种重疾+3种轻症
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第二,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第三,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
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如对恶性肿瘤分级,现行规范仅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本次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第四,描述更加规范统一
如在人体损伤标准相关内容上,对现行规范中“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2. 消费者关心的原位癌保障和甲状腺癌保障的问题
▲ 甲状腺癌并没有被剔除,而是进行了分级
重疾使用规范的修订版对于甲状腺癌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根据最新医学实践,科学划分疾病等级,合理区分重度疾病与轻度疾病,使赔付更加精准合理。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状癌和髓样癌,按轻度恶性肿瘤理赔,赔付比例为30%基本保额;
分期为Ⅱ期~ⅣB 期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状癌;分期为Ⅱ期~ⅣC期的甲状腺髓样癌;分期为ⅣA 期~ⅣB 期的甲状腺未分化癌,按严重恶性肿瘤理赔,赔付比例为100%基本保额。
▲ 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不包含原位癌,但保险公司可自行增加原位癌保障
虽然在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且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此次重疾修订版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届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将过渡期的方案与规范修订版配套发布,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重疾险业务稳健发展。
在第一版征询意见稿出台的时候,我们就说过,配置重疾险不是因为定义修改,而是因为风险的需要。现在再强调一遍,我们无法确定未来面临的风险到底是哪一个,所以,不管如何都该尽早配置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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