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分为两种,主要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和新农合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本文将详细介绍两种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
1、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支付:(1)从个人账户中支付;(2)个人账户用完后,由本人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
(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根据市区医疗机构的类
别分别定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800元,二级医院中区属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9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150元。转至市外的医院(原则上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职工因病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每次递减50%,起付线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标准支付。转外、家庭病床起付线不减半。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仍要自负一部分,个人按金额分段负担比例为: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负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个人自负1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含30000元),个人自负7%。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比例60%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比例50%执行。
(3)根据国家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职工一年累计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30000元为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先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的,用现金支付,其中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费用,只能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一般乡级医院就诊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5%左右;县级医院就诊起付300—500元,报销比例75%左右;市级医院就诊起付线800—1500元,报销比例65%左右;省级医院就诊起付线2000—3000元,报销比例55%左右。
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报销起付线:一级医院100元/次,二级医院300元/次,三级医院800元/次。
报销比例为:一档参保的大学生校医院(校医院为二级及其以下)和校外一级医院80%,校外二级医院70%,校外三级医院(校医院为三级的)60%,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学年度报销封顶线: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
对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和白血病,其门诊医药费报销执行住院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对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与住院一致,学年内报销封顶线为2400元,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的产前检查和400元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住院分娩有并发症治疗的,按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低于400元的补足40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景庆雨介绍,为提高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切实使群众受益,今年以来,我省在11个设区市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针对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大病,从医保基金中每人每年拿出25—35元不等,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城镇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制度,方便了参保居民的非住院就医需求。同时,省人社厅积极与省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人的一般性补助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目前已经落实到位。此外,城镇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今年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比例上逐步提高,目前已达到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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