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偷、逃、拖、欠等方式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
购买社保是公司的义务,必须依法承担应当承担的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社保局投诉;如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无效。无效的合同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依据,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企业缴纳社保是义务 职工放弃也无效
今年3月,何女士被一家保险公司录用了。由于自己尚未拿定主意在北京发展,因此,当公司提出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何女士没同意。她担心自己万一离开这家公司,社会保险费也就打了水漂。
与此同时,何女士希望公司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钱折算成现金发放给她,自己愿写保证书,表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对此,公司表示拒绝。
法律人士表示,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何女士既然符合缴纳社保条件就必须缴纳,即使自己写保证书也无效。
企业不能变相逃避缴纳社保的义务
小刘在某企业已经干了三年,合同是每年一签。以前的几个合同格式都是一样的,可是这次让他签下一年的合同时,多出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上写着:“职工自愿放弃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企业每月为职工补贴200元,随工资发放。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不再向企业追偿社会保险。”企业说不签这个补充协议,就不再聘用小刘,小刘只好在上面签了字。其他工友也都一样,为保住工作签了字。企业能和员工约定“个人缴纳保险,公司给予补贴”,变相逃避缴纳社保的义务吗?
对于小路的情况,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向法院起诉单位要求补缴社保,“要求企业将社保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的请求是不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企业这样做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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