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有限公司购入一辆旧车后,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期间,撞死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告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支付4万元第三者强制险。记者从崇明县法院获悉,法院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去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李某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发现汽车发生故障,遂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下车修理。此时,物流公司的聘用驾驶员程某驾驶重型平板货车同向行驶至该地段,不慎撞上李某,致其当场死亡。此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家属将程某及物流公司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强制险4万元,其他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物流公司受让车辆后未办理变更手续,原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不再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由物流公司赔偿原告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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