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以及身患疾病而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治疗不孕症或性传播疾病疾病,实施避孕及绝育手术;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洗牙、洁齿、验光,接受心理治疗,或者装配假牙、假眼、假肢以及助听器等;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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