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跨省流动就业的,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相关手续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应以“户籍优先、从后倒推”为原则。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其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一般应满足转出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的要求。如转入地发现缴费基数记录确有异常的,可联系获取转出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一步校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入地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需按照转入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地根据参保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缴费工资指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如何办理社保转移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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