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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贷款利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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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自2012年6月8日起,期限1至5年的,年

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自2012年6月8日起,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2%;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7%,宁波公积金贷款利息介绍具体如下。

一、宁波公积金贷款利息额度

在最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以内,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1、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户。

2、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5)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是未满18周岁子女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

3、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首套房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二手房不高于总房款的60%,第二套房统一不高于总房款的40%。

4、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还款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工资收入的50%测算还款金额。

5、借款人办理商业个贷时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与现行最高限额不一致的,按照就低原则。

6、商业个贷余额确定。以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个贷余额扣除一期应还商业个贷本金后,取万元整数,不足部分及归还商业个贷所需利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同时予以结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贷款资金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商业个贷实际余额。

二、宁波公积金贷款利息期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取年整数,下同)。

三、宁波公积金贷款利息

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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